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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 解释 出处
1、法出一门谓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《艺文类聚》卷五四引晋杜预《奏事》:“法出一门,然后人知恒禁,吏无淫巧,政明于上,民安于下。”
2、违条犯法违犯法律条文。元·关汉卿《鲁斋郎》第四折:“他做了违条犯法的事,昨已斩了。”
3、如法炮制本指依照一定的方法制作中药。现指比喻照着现成的样子做。宋 释晓莹《罗湖野录》第四卷:“若克依此书,明药之体性,又须解如法炮制。”
4、取法乎上法:标准,规范。取上等的为标准,也只能得到中等的。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老舍《我怎样写火葬》:“假若文艺作品的目的只是为给人娱乐,那么像《战争与和平》那样的作品便根本不应存在。我们似应当‘取法乎上’吧?”
5、舞文巧法玩弄文辞,巧用法令,以达到邪恶的目的。汉·王充《论衡·程材》:“长大成吏,舞文巧法,徇私为己,勉赴权利。”
6、吹大法螺法螺:做佛事时用的乐器。原比喻佛之说法广被大众。后借以讽刺吹牛皮,说大话。《妙法莲花经·序品》:“今佛世尊欲说大法,雨大法雨,吹大法螺,击大法鼓,演大法义。”
7、坏法乱纪破坏法制和纪律。西汉 戴圣《礼记 礼运》:“故天子适诸侯,必舍其祖庙,而不以礼籍入,是谓天子坏法乱纪。”
8、画一之法指全体遵行、无一例外的法令政策。《后汉书 王充王符等传论》:“太叔致猛政之褒,国子流遗爱之娣,宣孟改冬日之和,平阳循画一之法。”
9、恩深法驰驰:废弛。因恩情深厚关系密切而不执行法纪。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14回:“乃恩深法驰,背道寒盟,瘏口罔闻,剖心难谅。”
10、不法古不修今指不应效法古代,也不应拘泥于现状。《商君书·开塞》:“圣人不法古,不修今,法古则后于时,修今则塞于世。”
11、执法无私执行法令非常坚定,毫不动摇。
12、居官守法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。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常人安于故俗,学者溺于所闻,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,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。”
13、败法乱纪败:毁坏,摧残;乱纪:破坏法纪。败坏法令,扰乱纪律。南朝 宋 范晔《后汉书 袁绍传》:“便放志专行,威劫省禁,卑侮王僚,败法乱纪,坐召三台,专制朝政。”
14、不法之徒对抗或违反法律的人,歹徒或逃犯,流窜或犯有暴力行为罪行的亡命之徒。清·无名氏《刘公案》第11回:“而今我国大清,焉有这样不法之徒?”
15、法成令修修:完善。法令完善。唐·韩愈《曹成王碑》:“法成令修,治出张施。”
16、明罚敕法罚:刑罚;敕:整饬。严明刑罚,整顿法度。《周易 噬嗑》:“雷电噬嗑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”
17、深文峻法犹言严刑峻法。《北齐书·李维廉传》:“显祖尝召见,问以治方,语及政刑宽猛,帝意深文峻法,稚廉固以为非,帝意不悦。”
18、法家拂士拂:通“弼”。法家:明法度的大臣;拂士:辅弼之士。指忠臣贤士。《孟子·告子下》:“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。”
19、甘露法雨甘露:甜美的露水。佛教称如来的教法如降甘露雨水。《妙法莲花经·普门品》:“淑甘露法雨,灭除烦恼焰。”
20、小廉大法旧时指大臣尽忠,小臣尽职。《礼记·礼运》:“大臣法,小臣廉,官职相序,君臣相正,国之肥也。”
21、枉法营私枉:歪曲,违反。指曲解破坏法律以谋私利。清·文康《儿女英雄传》第35回:“诚为枉法营私,原王章所不宥。”
22、法出多门指各部门都自立禁令,法制繁苛,政令不一,使民不知所从。北宋·欧阳修《新唐书·刘贲传》:“或正刑于外则破律于中,法出多门,人无所措。”
23、以身试法身:亲身;指生命;试:尝试;法:法律;刑法。拿性命去尝试法律。东汉 班固《汉书 王尊传》:“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
24、行而世为天下法行:所作所为;法:效法。言行要谨慎,自己的一言一行要为世人作学习榜样。西汉·戴圣《礼记·中庸》:“是故君子,动而世为天下道,行而世为天下法,言而世为天下则。”
25、法无可贷谓按法律不可宽恕。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一》;“强盗分别法无可贷、情有可原,歼渠魁、赦胁从之义也。”
26、王法无情王法:国家法律。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。元·郑廷玉《后庭花》第四折:“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,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。”
27、舞文弄法舞、弄:耍弄,玩弄;文:法令条文;法:法律。歪曲法律条文,舞弊徇私。西汉 司马迁《史记 货殖列传》:“吏士舞文弄法,刻章伪书,不避刀锯之诛者。”
28、不法常可法:当做模式、法则;常可:长久被人们认可的成规惯例。不把常规惯例当做永远不变的模式。先秦 韩非《韩非子 五蠹》:“是以圣人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,论世之事,因为之备。”
29、墨守成法见“墨守成规”。清·王韬《翁牖余谈·犹太古历说》:“盖用心不专,率皆墨守成法,未能推陈出新耳。”
30、作法自毙毙:倒下;死去。自己立法;却使自己受害。比喻自作自受。西汉 司马迁《史记 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
31、以法为教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。《韩非子 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。”
32、神术妙法术:手段,策略。神妙莫测的计策。明·无名氏《广成子》第二折:“师父当展神术妙法,可以立国安邦,显耀英豪也。”
33、以文乱法文:指儒家的经典。引用儒家的经典,非议国家法令。《韩非子·五蠹》:“儒以文乱法,侠以武犯禁。”
34、皈依佛法皈依:信仰佛教者的入教仪式,因对佛、法、僧三宝表示归顺依附,亦称“三皈依”;佛法:佛教教义。指信佛,比喻对人很顺从。李脃人《暴风雨前》:“啥都不怕,歪得像一只老虎,如今武松进门,就皈依佛法了。”
35、法贵必行贵:崇高,可贵。法令贵在切实执行。宋·司马光《资治通鉴·唐纪·德宗贞元十年》:“法贵必行,慎在深刻,裕其制以便俗,严其令以惩违微损有余,稍忧不足。”
36、取法于上,仅得乎中法:标准,规范。取上等的为标准,也只能得到中等的。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唐·唐太宗《帝范》第四卷:“取法于上,仅得乎中,取法于中,故为其下。”
37、想方设法尽量想办法。叶圣陶《得失》:“教的一篇若是白话,看来看去差不多没有几句需要讲明的;然而也得想方设法,把五十分钟敷衍过去。”
38、法力无边法力:佛教中指佛法的力量;后泛指神奇超人的力量。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。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。明·无名氏《八仙过海》第三折:“小圣我法力无边,通天达地,指山山崩,指水水跑。”
39、舍身求法舍身:舍弃身体;求法:寻求佛法。原指佛教徒不惜牺牲自己,远道求经。后比喻为了追求真理而不惜牺牲自己。鲁迅《且介亭杂文·中国人失掉自信了吗》:“我们从古以来,就有埋头苦干的人,有拼命硬干的人,有为民请命的人,有舍身求法的人。”
40、法不容情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。熊召政《张居正》第四卷第十回:“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,但法不容情。”
41、严刑峻法峻:严酷。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。东汉 班固《汉书 丙吉传》:“后遭条狱之诏,吉扞拒大难,不避严刑峻法。”
42、目无法纪不把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为,无法无天。巴金《家》:“今天要检查日货,明天又捉商人游街,简直目无法纪。”
43、大明法度明:严明;法度:规矩,制度。大力严明制度、法规。宋·王安石《上时政疏》:“盖夫天下之大器也,非大明法度,不足以维持,非众建贤才,不足以保守。”
44、言出法随言:话;这里指法令或命令;法:法律;随:跟随。话一说出口。法律就跟在后面。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;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。清 林则徐《奉旨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传牌稿》:“言出法随,各宜懔遵毋违。”
45、不二法门不二:唯一的;法门:修行的门径。修行者唯一的入道途径。《维摩诘经 入不二法门品》:“如我意者,于一切法无言无说,无示无识,离诸问答,是为入不二法门。”
46、卖法市恩市:买。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。元 白仁甫《梧桐雨》楔子:“某也惜你骁勇,但国有定法,某不敢卖法市恩。送你上京,取圣断,如何?”
47、法不责众责:责罚;众:多数人。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,但很多人都那样干,也就不好惩罚了。清·石玉昆《小五义》第38回:“大家一议论,法不责众,全走了。”
48、伏法受诛伏法:由于违法而受处死刑;诛:杀死。犯法被杀。汉 司马迁《报任少卿书》:“假令仆伏法受诛,若九牛一毛,与蝼蚁何以异?”
49、隆刑峻法刑法重而严。南朝·宋·范晔《后汉书·梁统传》:“议者以为隆刑峻法,非明王急务,施行日久。”
50、为法自弊作定自弊。西汉·司马迁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
51、依法砲制依照老办法制中药。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。
52、大法小廉旧时指大臣尽忠,小臣尽职。《礼记·礼运》:“大臣法,小臣廉,官职相序,君臣相正,国之肥也。”
53、没法没天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,任意干坏事。现多形容违法乱纪,不受管束。清 曹雪芹《红楼梦》第一百十回:“你是那里的这么个横强盗,这样没法没天的!我偏要打这里走。”
54、法灸神针神奇的针灸技术。元·王实甫《本厢记》第三本第四折:“虽不会法灸神针,更胜似救苦难观世音。”
55、目无王法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为,无法无天。清 吴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43回:“关系朝廷体统,他如何敢拿了去,要起赎身的价银来,目无王法已极。”
56、生公说法,顽石点头传说晋朝和尚道生法师对着石头讲经,石头都点头了。比喻精通者亲自来讲解,必能透彻说理而使人感化。晋·无名氏《莲社高贤传·道生法师》:“竺道生入虎丘山,聚石为徒,讲《涅槃经》……群石皆为点头。”
57、奉公如法奉行公事,遵守法令。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:“以君之贵,奉公如法则上下平。”
58、执法不公拒绝公正,在实施法律中的不公正。
59、大经大法根本的原则和法规。唐·韩愈《与孟尚书》:“其大经大法,皆亡灭而不救,坏烂而不收。”
60、别无它法没有任何别的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