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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 解释 出处
1、欺公罔法欺骗公众,无视法律。明 凌濛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第十卷:“那太守就大怒道:‘这一班光棍奴才,敢如此欺公罔法。’”
2、诸法实相佛家语。指各种现象的真实面目。《法华经·方便品》:“唯佛与佛,乃能究尽诸法实相。”
3、伏法受诛伏法:由于违法而受处死刑;诛:杀死。犯法被杀。汉 司马迁《报任少卿书》:“假令仆伏法受诛,若九牛一毛,与蝼蚁何以异?”
4、如法砲制依照成法,砲制中药。比喻照样仿做。
5、法力无边法力:佛教中指佛法的力量;后泛指神奇超人的力量。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。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。明·无名氏《八仙过海》第三折:“小圣我法力无边,通天达地,指山山崩,指水水跑。”
6、不法之徒对抗或违反法律的人,歹徒或逃犯,流窜或犯有暴力行为罪行的亡命之徒。清·无名氏《刘公案》第11回:“而今我国大清,焉有这样不法之徒?”
7、法海无边佛教中比喻佛法广大如大海,无边无际。
8、法外施恩施:施行,给予。超越法律而给予恩惠。指宽大处理,免施刑罚。清·梁章钜《归田琐记·鳌拜》:“仍照皇祖所降谕旨,给予一等男爵,世袭罔替,已足以示国家法外施恩,旧勋之意矣。”
9、舞文玩法见“舞文弄法”。鲁迅《从胡须说到牙齿》:“假使真只胡涂,倒还不失为胡涂人,但他是知道舞文玩法的。”
10、不足为法足:值得;法:效法。不值得学习、效法。清 赵翼《瓯北诗话 李青莲诗》:“骚人斯起,然词多哀怨,已非正声;至杨、马益流宕。建安以后更绮丽,不足为法。”
11、取法乎上,仅得乎中取上等的为准则,也只能得到中等的。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。语出唐太宗《帝范》卷四:“取法于上,仅得为中,取法于中,故为其下。”
12、坏法乱纪破坏法制和纪律。西汉 戴圣《礼记 礼运》:“故天子适诸侯,必舍其祖庙,而不以礼籍入,是谓天子坏法乱纪。”
13、依法砲制依照老办法制中药。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。
14、法家拂士拂:通“弼”。法家:明法度的大臣;拂士:辅弼之士。指忠臣贤士。《孟子·告子下》:“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。”
15、法不阿贵法:法律。阿:偏袒;讨好。指法律不偏袒有权势富贵的人。意思是秉公执法;不畏权贵。韩非《韩非子 有度》:“法不阿贵,强不挠曲。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,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”
16、违条犯法违犯法律条文。元·关汉卿《鲁斋郎》第四折:“他做了违条犯法的事,昨已斩了。”
17、法无可贷谓按法律不可宽恕。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一》;“强盗分别法无可贷、情有可原,歼渠魁、赦胁从之义也。”
18、大吹法螺比喻空口说大话。《妙法莲华经 序品》:“今佛世主,欲说大法,雨大法雨,吹大法螺,击大法鼓。”
19、贪赃枉法贪赃:官吏接受贿赂;枉法:歪曲和违背法律。指贪污受贿;违法乱纪。元 无名氏《陈州粜米》:“谁想那两个到的陈州,贪赃坏法,饮酒非为。”
20、别无它法没有任何别的办法。
21、画一之法指全体遵行、无一例外的法令政策。《后汉书 王充王符等传论》:“太叔致猛政之褒,国子流遗爱之娣,宣孟改冬日之和,平阳循画一之法。”
22、居官守法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。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常人安于故俗,学者溺于所闻,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,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。”
23、枉法营私枉:歪曲,违反。指曲解破坏法律以谋私利。清·文康《儿女英雄传》第35回:“诚为枉法营私,原王章所不宥。”
24、法不容情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。熊召政《张居正》第四卷第十回:“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,但法不容情。”
25、法脉准绳犹言法则标准。清·李渔《闲情偶寄·词曲·授曲》:“尝怪天地之间,有一种文字,即有一种文字之法脉准绳载之于书者。”
26、生公说法生公:晋末高僧竺道生,世称生公。竺道生解说佛法,能使顽石点头。比喻精通者亲自来讲解,必能透彻说理而使人感化。《莲社高贤传》:“竺道生入虎丘山,聚石为徒,讲《涅槃经》,群石皆点头。”
27、激将法用反话去激人,促使人决心去做的策略。毛泽东《论持久战》:“一切敌人的‘挑战书’,旁人的‘激将法’,都应束之高阁,置之不理,丝毫也不为其所动。”
28、法不徇情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明·罗贯中《三国演义》第七十二回:“居家为父子,受事为君臣,法不徇情,尔直深戒。”
29、墨守成法见“墨守成规”。清·王韬《翁牖余谈·犹太古历说》:“盖用心不专,率皆墨守成法,未能推陈出新耳。”
30、恩深法驰驰:废弛。因恩情深厚关系密切而不执行法纪。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14回:“乃恩深法驰,背道寒盟,瘏口罔闻,剖心难谅。”
31、舍身求法舍身:舍弃身体;求法:寻求佛法。原指佛教徒不惜牺牲自己,远道求经。后比喻为了追求真理而不惜牺牲自己。鲁迅《且介亭杂文·中国人失掉自信了吗》:“我们从古以来,就有埋头苦干的人,有拼命硬干的人,有为民请命的人,有舍身求法的人。”
32、皈依佛法皈依:信仰佛教者的入教仪式,因对佛、法、僧三宝表示归顺依附,亦称“三皈依”;佛法:佛教教义。指信佛,比喻对人很顺从。李脃人《暴风雨前》:“啥都不怕,歪得像一只老虎,如今武松进门,就皈依佛法了。”
33、作法自毙毙:倒下;死去。自己立法;却使自己受害。比喻自作自受。西汉 司马迁《史记 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
34、正身明法端正自身,严明法纪。《晋书 元帝纪》:“二千石令长当袛奉旧宪,正身明法,抑齐豪强,存恤孤独,隐实户口,劝课农桑。”
35、言出法随言:话;这里指法令或命令;法:法律;随:跟随。话一说出口。法律就跟在后面。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;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。清 林则徐《奉旨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传牌稿》:“言出法随,各宜懔遵毋违。”
36、想方设法尽量想办法。叶圣陶《得失》:“教的一篇若是白话,看来看去差不多没有几句需要讲明的;然而也得想方设法,把五十分钟敷衍过去。”
37、春秋笔法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。宋 俞文豹《吹剑录》:“盖纯用《春秋》笔法也。”
38、王子犯法,庶民同罪王子犯了法,和老百姓一样处以罪刑。指王法对于王子、平民是一样的。《野叟曝言》第六七回:“众人都道说那里话,王子犯法,庶民同罪,这是因奸杀命的事,既犯到官,还有活命的吗。”
39、法外施仁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。明 李清《三垣笔记 附识中》:“其驰驱通义一带,亦不无微劳可悯。乞皇上法外施仁,俯从部议。”
40、贪脏枉法贪污受贿,违犯法纪。
41、以身试法身:亲身;指生命;试:尝试;法:法律;刑法。拿性命去尝试法律。东汉 班固《汉书 王尊传》:“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
42、执法犯法指执行法律的人违背法律。
43、大经大法根本的原则和法规。唐·韩愈《与孟尚书》:“其大经大法,皆亡灭而不救,坏烂而不收。”
44、如法泡制见“如法炮制”。鲁迅《而已集·再谈香港》:“两个茶房将第二箱抬到舱面上,他如法泡制,一箱书又变成了一箱半,还撕碎了几个厚纸包。”
45、法轮常转法轮:佛家语,轮有二义,一为运转,一为摧碾,佛运转心中清净妙法以度人,且摧毁世俗一切邪惑之见。指佛法无边,普济众生。《维摩诘所说经·佛国品》:“三转法轮于大千,其轮本来常清净。”
46、不法古不修今指不应效法古代,也不应拘泥于现状。《商君书·开塞》:“圣人不法古,不修今,法古则后于时,修今则塞于世。”
47、贪赃坏法见“贪赃枉法”。元·无名氏《陈州粜米》:“谁想那两个到的陈州,贪赃坏法,饮酒非为。”
48、官法如炉指国家如炉火无情。元·关汉卿《蝴蝶梦》第二折:“这个便是铁呵,怎当那官法如炉。”
49、弄法舞文弄、舞:耍弄,玩弄;法:法律;文:法令条文。指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条文,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。《史记 货殖列传》:“吏士舞文弄法,刻章伪书,不避刀锯之诛者,没于赂遗也。”
50、舞文巧法玩弄文辞,巧用法令,以达到邪恶的目的。汉·王充《论衡·程材》:“长大成吏,舞文巧法,徇私为己,勉赴权利。”
51、约法三章约:商议确定;法:法律。订立法律三条。原指订立法律;相约遵守。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;大家监督遵守。汉 司马迁《史记 高祖本纪》:“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;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”
52、行而世为天下法行:所作所为;法:效法。言行要谨慎,自己的一言一行要为世人作学习榜样。西汉·戴圣《礼记·中庸》:“是故君子,动而世为天下道,行而世为天下法,言而世为天下则。”
53、奉公如法奉行公事,遵守法令。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:“以君之贵,奉公如法则上下平。”
54、作法自弊谓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。语出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(秦惠王)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(秦惠王)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,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,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
55、横行不法指不守法纪,放肆妄为。《辛亥革命》:“福建漳浦县天主教民,平日横行不法,县令又极意袒护,故平民衔恨次骨。”
56、祖宗法度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。《宣各遗事》后集:“臣等谨按:蔡京罪恶最大……变乱祖宗法度,窃弄朝迁爵赏。”
57、依法炮制依照老办法制中药。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。邹韬奋《法西斯作风的罪恶》:“但还少见到有人衷心羡慕这种罪恶,认为大有依法炮制的价值。”
58、隆刑峻法刑法重而严。南朝·宋·范晔《后汉书·梁统传》:“议者以为隆刑峻法,非明王急务,施行日久。”
59、法成令修修:完善。法令完善。唐·韩愈《曹成王碑》:“法成令修,治出张施。”
60、法不责众责:责罚;众:多数人。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,但很多人都那样干,也就不好惩罚了。清·石玉昆《小五义》第38回:“大家一议论,法不责众,全走了。”